对纳入《药品目录》的医院制剂,仅限于配制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院范围内使用。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本《药物目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通知”(冀卫农基[2009]39号)和《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增补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暂行)的通知》(冀卫农基[20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
(2010年11月版 河北省卫生厅)
说 明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以下简称药物目录)载入的药品,是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偿报销的药品。
一、《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四部分。
二、《药物目录》中的“序号”为药品次序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58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367个品种。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合计952个品种;医院化学药品制剂29种,医院中药制剂60种,共计89品种。中药饮片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403个品种。
乡级:化学和生物制品药物295种,中成药189种,合计484种;村级:化学和生物制品药物173种,中成药114种,合计287种。
四、《药物目录》中的“类别”栏,标“★”号的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中收录的药品;标“□”的为《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中收录的药品;标“●”号的为河北省规定新农合给予补偿报销的非基本药物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