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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居住证》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享有市民同等待遇个人事务的身份凭证;
  (三)记录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创办企业。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并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项目资助。可申报本市各类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三)资格评定和教育培训。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职称时可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四)事业单位聘用。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事业单位聘用。
  (五)子女入学。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可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六)社会保险。凡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市创业的,可以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的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七)住房公积金。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八)专利奖励。在本市实施其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的,可以申报无锡市技术发明奖或无锡市专利奖。
  (九)出入境。可按照规定办理与居住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
  (十)申领驾驶证。可凭《居住证》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第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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