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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0〕17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海外人才来我市工作和创业,更好地服务无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锡委发〔200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企事业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无锡户籍的留学归国人员。
  第四条 申领《居住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三)学历和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已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六)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七)在本市创业的,还应提交投资等相关证明;
  (八)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九)其它能反映个人业绩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制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外人才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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