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档发[2010]34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为切实加强全市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成委发〔2010〕1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就机构改革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变动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要落实领导责任,明确人员职责,切实做好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利用、移交等各项工作的衔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二、新组建、新设置部门的档案管理
新组建、新设置部门机构的档案设立新全宗进行管理,各单位应及时建立机关档案工作,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2011年6月前完成《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报审工作,确保档案齐全收集、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1、“整合划入不再保留”的市级部门,其2010年9月14日(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召开于9月13日)之前产生的档案由原单位按原来的全宗收集、整理、归档,由新机构接管。
2、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机构,其档案继续由原部门以原全宗进行管理。
3、划入其他机构,但明确为正局职级配备不变,工作相对独立的部门,其档案继续由原部门以原全宗进行管理。
四、机构改革涉及部门档案的移交
档案移交工作由市档案局组织指导、监督和验收。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基本要求按《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规定》(成档发〔2007〕18号)执行。
五、市档案局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归属流向;切实做好档案业务指导与监督,防止管理关系混乱、档案资源散失;做好接收进馆有关准备,严格进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