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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学校教务处综合班主任、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意见,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汇报情况,由学分认定委员会做出是否获得学分的决定。
  3.对获得学分的学生要进行公告。对不能获得学分的,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并说明原因。
  4.学生对学校不予认定学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学校接到学生复议申请后15日内召集有关人员,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学生。
  5. 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仍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重修、改修或放弃)。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同一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6. 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7. 学校不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8. 认可学生在省内其他普通高中学校获得的学分。跨省转入我市学生,依据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认可其学分。本市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修习的课程可以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附件2
  各学科学习过程性评价参考方案

  1. 语文过程性评价参考方案

 

常规40分

课堂30分

考查20分

奖励10分

总分100分

学号

姓名

出勤10分

作业完成15分

作业质量15分

纪律15分

参与交流10分

质疑创新5分

测验段考20分

课外阅读5分

语文活动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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