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教务处综合班主任、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意见,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汇报情况,由学分认定委员会做出是否获得学分的决定。
3.对获得学分的学生要进行公告。对不能获得学分的,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并说明原因。
4.学生对学校不予认定学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学校接到学生复议申请后15日内召集有关人员,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学生。
5. 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仍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重修、改修或放弃)。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同一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6. 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7. 学校不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8. 认可学生在省内其他普通高中学校获得的学分。跨省转入我市学生,依据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认可其学分。本市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修习的课程可以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附件2
各学科学习过程性评价参考方案
1. 语文过程性评价参考方案
| 常规40分
| 课堂30分
| 考查20分
| 奖励10分
| 总分100分
|
学号
| 姓名
| 出勤10分
| 作业完成15分
| 作业质量15分
| 纪律15分
| 参与交流10分
| 质疑创新5分
| 测验段考20分
| 课外阅读5分
| 语文活动5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