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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教普二〔2010〕29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市管民办学校:
  现将《成都市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2.各学科学习过程性评价参考方案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成都市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教育部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要求,以及《四川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教〔2010〕128号),《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教普二〔2010〕7号),为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结合我市高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普通高中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的学分,三年中需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和至少28个选修学分(选修Ⅰ至少获得22学分,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学校鼓励学生修习更多的选修模块,获得更多学分。
  二、学分认定的管理
  1.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学分由学校认定,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学分认定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实施。
  2. 学分认定时间。学科类课程在修习完每个模块后,由学校确定时间组织考试,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学分认定;综合实践活动的学分,由学校在学期或学年末根据该课程实施情况进行统一认定。
  3.学校应高度重视学分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本校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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