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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无证经营产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所涉及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所涉及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裁量基准: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

  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所涉及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第二节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所涉及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所涉及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

第三节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责令其改正,其中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属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所涉及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裁量基准: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所涉及产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二)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四)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六)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七)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八)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九)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十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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