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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处罚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四、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罚款。

  五、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六、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罚款。

第十一节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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