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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罚款。

  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

  四、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罚款。

  五、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罚款。

  六、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八、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节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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