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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

  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现金交易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 现金交易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现金交易额在1万元以上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罚款。

  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涉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涉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一定数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涉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十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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