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含20倍)的罚款。
三、《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的;
5.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四、《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九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九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第三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罚款。
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罚款。
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
四、《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帐册的;(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
五、《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