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所购药品中涉及假药或劣药的;
2.不能提供相应的购销记录及购销票据,造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追踪的;
3.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4.明知是非法渠道购药的;
5.从非法渠道购进特殊管理药品的,或隐匿相关证据作退、换货处理的;
6.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没有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3.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没有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没有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3.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涉及一般药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涉及一般药品,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涉及特殊管理的药品、兴奋剂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品种或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涉及以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3.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七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涉及一般药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涉及一般药品,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涉及特殊管理的药品、兴奋剂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品种或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二节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的;
5.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含20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符合《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二)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