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宜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3万台工程机械产品项目备案的通知
(赣发改产业字[2010]2188号)
宜春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宜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3万台工程机械产品项目备案的请示》(宜市发改工字[2010]197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经研究,对宜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3万台工程机械产品项目予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宜春经济开发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19条工程机械产品生产线,新增设备1748台(套),建设办公楼及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形成年产3万台工程机械产品(装载机2万台、挖掘机1万台)生产能力。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8亿元,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四、项目节能要求:项目开工前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和赣发改环资字[2010]2001号文件精神,抓紧编制并上报节能评估文件,并通过省发改委的节能审查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外部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凭此通知到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节能、安监、质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项目,可另行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环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进行,落实节能措施,提高水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六、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