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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州、县经信部门的职责

  州、县经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局和项目业主单位抄送当年当月新开工更新改造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资料各一式3份。如当年新开工项目是省级部门批复的,需向同级统计局提供审批文号、计划总投资、项目名称等重要指标。

  (三)州、县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当月所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州、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局抄送规划设计资料、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审批、核准机关鲜章)、有土地购置费的需提供土地购置合同和银行转账付款凭证。项目开始预售、销售后须提供:项目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审批、核准机关鲜章)一式3份。

  (四)州、县统计部门的职责

  一是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具体要求,如口径、范围等作出明确解释和宣传工作。二是坚持依法统计,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对各部门提供的报和入库统计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投资统计口径和范围。三是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投资统计工作需要,确保新开工项目及时入库统计,真实全面反映我州投资规模状况。新开工项目审批资料和各种依据进行审查,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的申报工作。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各部门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职责,依法、及时、如实,并按要求提供当年当月新开工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资料,如涉及到本部门组织实施的投资项目还应向各县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如各县、各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造成我州新开工项目不能及时入库统计,不能准确反映全州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出现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行为,将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严肃查处。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州统计局负责解释工作。

  附表1
  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申报表

  项目(法人)业主单位(章):

项目单位名称

 

项目业主单位法人码

 

项目名称

 

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

 

批准立项机关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

 

施工许可机关

 

施工许可证号

 

是否有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金额(万元)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法人码

 

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统计部门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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