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德办发〔2010〕96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制定了《德阳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六届六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五日
德阳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负责全市建设档案业务的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