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历史文化建(构)物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德办发〔2010〕100号 )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历史文化建(构)物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德阳市历史文化建(构)物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丰富文化遗产,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域内历史文化建(构)筑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文化局负责历史文化建(构)筑物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历史文化建(构)筑物涉及的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历史文化建(构)筑物是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
第五条 历史文化建(构)筑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历史文化建(构)筑物的保护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建(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支持与历史文化建(构)筑物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建(构)筑物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建(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