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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德办函〔2010〕217号 )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第六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9万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全市参保城镇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院为80%(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为85%);二级医院为70%;三级医院为55%。

  三、提高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赔付限额调整为40万元;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年赔付限额调整为40万元。

  四、提高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参保城镇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在50000元(含)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提高到40%;全年累计在50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提高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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