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监管监察的通知
(德办函〔2010〕218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监管监察专题协调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保障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严防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迅速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与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加强指导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机制,成立德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市政府安委会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德阳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由科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安监局派专人参与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见附件)。建立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监管协调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小组,并明确工作职责。
三、严格落实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监管责任。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体系,分解下达特种设备事故控制指标并严格考核,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办)政府的责任,建立重大安全隐患由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镇(乡、街道办)政府应配备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协管员,村(社区)应配备特种设备(设施)安全信息员。
四、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应急反应机制。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快速信息报送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处理专家库,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特种设备(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切实做好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密切配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五、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监理工程的管理。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174号)相关要求,凡是新、改、扩建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应当由有资质的设备监理单位实施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理,未经安全质量监理的特种设备一律不得交工验收。设备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03〕82号)要求履行监理职责,要对被监理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进行劝告,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并有权向项目法人及质监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