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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的通知
(赣发改环资字[2010]200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要求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省发改委已于今年6月申报《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进行省级政府规章立法,但尚未出台,现先将国家发改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好。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节能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和紧迫任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提高行政效率,简化审批程序,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各项要求。
  (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办理。
  (二)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评估和审查工作要求按照第6号令办理,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向省发展改革委报请节能审查;(2)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委托江西省节能中心进行节能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作为省发改委(环资处)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3)省发改委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与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一同印发;(4)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超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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