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索要、收受项目单位的任何礼金财物等;
(四)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机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九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结论负责。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的报告,须附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主要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等资料。机构复印件上应加盖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印章。
第十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从事节能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及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因事漏训的要补训。
第十二条 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实行“优存劣汰、动态管理”,根据评估水平、工作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等情况,每两年更换其中一部分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节能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中清退出来,从机构库中清退出来的单位不得从事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工作。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评估质量低,评估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关于执业纪律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有关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
编号: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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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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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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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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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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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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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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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 □节能评估 □节能技术咨询 □合同能源管理
□其他(请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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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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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涉及的
行业范围
| □石化 □化工 □钢铁 □石油 □水利 □水电 □交通
□纺织 □医药 □煤炭 □有色 □黄金 □商业 □粮食
□建筑 □建材 □林业 □铁道 □化纤 □轻工 □邮电
□天然气 □公路建设 □市政工程 □广播电视
□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其他(请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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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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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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