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节能评估工作的专职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环境工程、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50%;
(五)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六)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
(七)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内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有从事节能工作的经历和经验;
(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与节能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通过了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加入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
(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
(五)主要技术专家简历;
(六)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机构章程或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八)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
以上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用计算机打印。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整齐装订成册。
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材料后,经过综合考查、专家论证、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公布。
第八条 从事节能中介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相关执业纪律:
(一)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执业应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