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环资字[2010]199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我委研究制订了《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入库申请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符合条件、有意愿的中介机构可于11月2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审核,省直单位、集团公司所属中介机构由主管单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审核。
附件: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
2010年10月28日
附件1: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集合。进入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方可对全省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项目进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加入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