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征(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报批程序,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讯设施及线路的拆迁,需要报请审批的,由电力、电讯部门负责报批。
第二十四条 征(占)用水利设施及在河道内打桩、挖沙取土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报批。
第二十五条 涉及挖掘动迁文物,由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占用公路用地,拆迁公路设施,开工前业主需报市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审查设计、协调相关事宜、办理许可、签订协议。
第二十七条 铁路工程竣工后,由市国土、林业等部门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汇总拆迁占地资料及绘制占地图纸,上报审查和存档。
第五章 测量核准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范围以设计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铁路放线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占用土地丈量和地上附着物及地下设施的全部清点工作。
一、由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指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各县征地拆迁组织机构、评估机构、评估监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共同组成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
二、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根据征地拆迁红线,清点丈量征地拆迁数量后,以村级区划或部门为单位,做出详细项目数量表,由各方代表共同在数量表上签字予以确认。发生新的拆迁项目,由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重新核准确认。
三、工程建设和施工占地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