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针叶树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阔叶树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30元。
5.乔、灌木苗圃每亩补偿2000元。
6.大棚苗木、花卉、药材经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7.其他杂树参照执行。
(三)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500元;10厘米以下的刺槐树及成片刺槐林按薪炭林补偿。棉槐按照每墩10-20元补偿。
(四)特殊树种、各类观赏树木、花卉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五)所有树木砍伐后归所有者。
三、临时占地和青苗补偿
(一)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每年1500元。
(二)旱平地每亩每年1300元。
(三)坡耕地每亩每年900元。
(四)其它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每亩每年700元。
四、迁葬坟墓补偿标准:1500元/座, 每增加一人增加500元;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五、电力及通讯设施的补偿
拆迁电力及通讯设施,由被拆迁部门提出拆改方案及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确定补偿金额,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六、对经营性企业增补下列费用:
(一)由于受搬迁影响,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照企业实有职工人数和拆迁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拆迁前本行政区域六个月职工人均工资执行,计发期限为6个月,职工人数以社保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为准。
(二)对于搬迁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按搬迁时前六个月的平均利润补偿六个月,平均利润值以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拆迁时前六个月数据平均值为准。
(三)采取核实统计资料、企业纳税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等方式界定企业是否在拆迁前已经停产、停业。
第四章 资料报批
第二十一条 张唐铁路承德段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占补平衡造地以及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项,由国土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及时办理。临时占地由施工单位向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计划,县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乡镇政府、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