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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特定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招募条件等相关信息,并附有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对符合招募条件的志愿者确定后,应当就志愿服务内容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应急救援、大型赛会、治安防范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省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境外人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要,对志愿者进行专项服务培训,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和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的意见。
  派遣的志愿者无法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识。
  第二十四条 举办大型赛会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举办者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
  受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与举办者签订专项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受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联合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共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参与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抢险救灾等确有必要的情形外,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名义或者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营利性、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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