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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三)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和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无偿提供志愿服务,不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不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组织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志愿者协会会员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获取注册志愿者证书和标识,取得统一志愿服务编号。
  未参加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可以通过相关组织或者志愿者协会申请为注册志愿者。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申请注册志愿者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支教助学、发展生产、科技普及、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赛会服务、社区服务、治安防范、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境外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提倡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能否提供服务及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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