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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三十八号)


  《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已于2010年11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5日

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和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智力、体力、技能和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包括各类志愿者协会和其他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将志愿服务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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