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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执行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执行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0]384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收费项目标准的请示》( 赣卫规财字[2010]1号)收悉。
  根据《关于核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8]493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收费标准执行有效期为两年。该项收费经过近两年的试行,不仅筹集了我省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必要经费,基本保证了监管信息平台的后续维护和管理,而且减轻了药品生产企业的负担。鉴于试行期将至,为确保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同意将《关于核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8]493号)规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执行标准,自2010年4月10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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