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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九、积极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社会负担

  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十、严控调价项目,稳定市场预期

  严格控制、慎重出台政府调价项目。从即日起至2011年一季度末,未经省政府同意,各地一律不得出台新的调价项目。

  十一、密切关注市场变化,适时实行价格干预

  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地区,由物价部门提出意见,当地政府同意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以当地政府名义对生产和经营企业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十二、切实加强管理,规范经营秩序

  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落实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要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或项目。

  十三、推动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和大型商户的作用,提高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倡导诚信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组织货源平抑物价。对带头涨价或具有涨价倾向的业户,要通过采取召开告诫会、发布提醒告诫函等形式,敦促其合理定价。

  十四、加强农产品交易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控,严防热钱游资炒作。

  十五、开展监督检查,维护价格秩序

  强化价格监管力量,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

  十六、严格价格监测,及时预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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