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政策共享效用。上市公司通过对外收购兼并实现产业升级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相关优惠政策。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等方式向控股股东购买关联资产且并购资产总额或资产净额或营业收入达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当地企业上市相关政策。上市公司并购当地重点拟上市企业或非上市企业,通过反向收购买壳上市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当地企业上市相关政策。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根据全省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需要,设立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规划、目标及措施,承担全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市、县(市、区)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二)实行属地管理。省属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按现行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决定。市、县(市、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决策。涉及省内跨区域并购的,可提请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跨省并购由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办公室帮助协调;实施境外并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便捷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缩短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查环节,尽量简化审批审核程序,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办公室要定期收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建立分析系统,组织境内外专家开展讲座与交流活动,创造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外部环境。
(四)建立约束机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在重组过程中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稽查并受处罚的,不得享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鼓励政策。在并购重组中,其他参与方也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切实维护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妥善解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