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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

  三、主要方式
  (一)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并购贷款、公司债、银行票据等金融工具组合作为并购重组对价或支付方式。优先支持上市企业通过金融创新开展并购重组活动。
  (二)按照国家产业导向,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向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经济模式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活动,实现传统产业上市企业转型升级。
  (三)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变更主营业务的方式,恢复经营不善上市企业的资本市场功能。优先支持公司所在地优质国有及民营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四)通过整合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产,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实现整体上市。
  (五)开展产业横向整合,盘活区域经济中的存量资产,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发展。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两端资源、品牌、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并购活动,增强自身实力,形成竞争优势,打造产业龙头。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力度。对标的较大的并购贷款,鼓励相关银行组建银团进行贷款。并购贷款纳入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各类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各级政府可以在财政补贴、重大投资机会优先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省级有关部门及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采用合资或独资的方式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并购产业基金。
  (二)鼓励并购属地企业。上市公司并购当地其他企业的,对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土地房产转让减征、免征契税,暂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变更或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或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情况下,经有权部门批准,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可由并购企业承继。上市公司并购当地濒临破产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并购企业的亏损在一定限额内可在上市公司或一定期限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建立并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被并购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可由并购企业承继享受,其历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用途外,经同级政府批准,可按投资比例分摊归股东所有。各地出台的企业上市政策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措施,可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对示范作用大、带动力强的上市公司并购活动进行专项支持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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