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在享受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浙人社保〔2010〕180号)规定的相关政策的同时,可再享受以下政策:
(一)省对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毕业生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万元、05万元,连续补助3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制定财政补助政策。
(二)各级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相关现代农业扶持项目。
(三)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报考事业性质的县(市、区)和乡镇农技(农经)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从事基层农技服务工作3年以上、群众满意的大学毕业生,可以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方式充实到县乡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五)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创业富民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及时满足大学毕业生农业创业项目的融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农业小额担保方面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支持对象生产的品种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七)县级农业等主管部门优先提供土地流转服务,确定人员联系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纳入创业创新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搞好创业知识培训。
(八)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凭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免费为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其户口关系可以转到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的集体户,也可以转到当地城镇亲友处。
五、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明确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林业、渔业等部门,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