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0〕141号)
近年来,我省一些大学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给农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为了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农业已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一大批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人才。随着农业商品化、规模化、机械化的逐步形成,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的条件逐步成熟。但是,由于农业生产条件艰苦,风险较大,效益相对偏低,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的人数仍然偏少。各级政府要从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把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重点来抓,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坚持自愿选择、政府扶持原则,建立和完善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机制。力争到2015年,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1名以上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一批有实践经验的大学毕业生成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领头人,全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大学毕业生达到5000名左右。
三、支持对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原则上是本省户籍的大学毕业生,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经主管部门评定的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
(二)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三)在省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具体由县级政府规定),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
四、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