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新生成的政府信息,要随生成随公开;对
《条例》颁布前的存量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逐步清理并公开。
(二)进一步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对本系统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明确界定、提出具体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三)突出做好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突出做好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事项的公开工作,完善公开服务平台,畅通双向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群众评价体系,提高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四)做好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参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
(五)增加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并不断完善设施,方便查询。
(六)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三、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重点是严格依法行政,公正、高效、便民。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