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巩固章丘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实施成果的基础上,增加平阴县、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为实施地区,在辖区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卫生局负责)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3)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按照省统一招标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和配送渠道采购基本药物,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4)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管。(市物价局负责)
(5)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6)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7)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8)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商务局负责)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局、卫生局、发改委负责)
3.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理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研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体制机制改革。(市卫生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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