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主要工作目标:
(1)提高筹资标准。2010年上半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从7月1日起各级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全面实现新农合门诊统筹,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市民政局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全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80%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部分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3)积极推进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