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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保持医药价格稳定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保持医药价格稳定的通知
(皖价医〔2010〕24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我省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大幅度降低了药品价格。但是从医改督查情况看,仍有个别地方存在药品乱加价、医疗服务乱收费等问题。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为了全面落实医改各项政策,确保医药价格基本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挂网限价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监管是一项长期工作,尤其是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药品实行零差率后,保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低水平运行责任重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执行全省药品统一招标挂网限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的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不得突破挂网限价。各市县要统一制作基本药物价格公示牌,公布主要基本药物采购限价,保证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到位。
  二、进一步规范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
  通过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集中反映出我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过高,导致一些地方基层医务人员收入不合理,患者负担过重。为合理调整收入,减轻患者负担,对全省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实行加价率控制。城市社区医疗机构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即药品按实际进价加13%销售。乡镇卫生院和非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销售药品的加价率,各地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从2010年12月10日起实行差别加价率。即低价药品高加价率,高价药品低加价率。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单位,实际购进价在10元及以下的,最高加价率为30%;实际购进价在10元以上至20元的,最高加价率为20%;实际购进价在20元以上至30元的,最高加价率为15%;实际购进价在30元以上的,最高加价率为10%,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10元。按照上述作价办法,如上档加价金额低于下档最高加价额的,按下档最高加价额计算。中药饮片最高加价率为25%。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其最终售价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各地价格部门要会同卫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县(区)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皖价电〔2009〕59号)规定,核定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将行政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统一制作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出现药品价格下降而医疗服务收费上升的“跷跷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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