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0〕8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防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促进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的地下单独修建的防护建筑,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等防空专业队工程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的需要,依法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防护功能等审批手续。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行使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职能。
第五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可以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