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
(市物函〔2010〕208号)
市市政公用局:
你局(原市市政委)《关于申请调整汽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市市政函〔2009〕11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0〕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0.6:1的比价关系,将现行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2.65元/立方米调整为3.55元/立方米。
二、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形成的每立方米0.45元差价收入,由车用天然气加气站负责缴纳,财政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天然气调价增支的补贴,具体征收使用办法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