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桂政办发〔2010〕179号)的精神,深入推进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整治食品经营行业废弃食用油污染,防止废弃食用油脂危害人体健康,是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协调,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和处置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抓好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保障食用油质量安全,严防“地沟油”流入餐桌。
二、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地沟油”行为。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严厉查处非法使用“地沟油”生产食品行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用油生产企业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小作坊的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重点检查实际使用食用油与采购数量是否相符;采购不合格食用油的处理记录;是否有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及在生产中掺杂掺假的行为以及非法使用“地沟油”生产食品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