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关于对该条例用语含义解释的规定删除,新增替换原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邮政企业、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快件;第二十三条第四、五、六、七项关于邮政的规定,适用于快递。”
十四、将《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中“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使用。”修改为“市(州)立项的非跨县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使用,市(州)立项的非跨县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增本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国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新增本条第四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第三款中 “报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后新增“市(州)立项的非跨县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十八条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及其水土保持监察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察。”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新增第二款“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包括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和监测点。”新增本条第三款“水土保持监测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