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第一项“(一)新建装机容量2000千瓦(含2000千瓦)至25000千瓦的电站工程以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一)新建装机容量2000千瓦至50000千瓦的电站工程以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项“(二)新建装机容量800千瓦(含800千瓦)至2000千瓦电站工程,初步设计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二)新建装机容量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下的电站工程在市辖城区内的,初步设计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三)新建装机容量800千瓦以下的电站、10千伏以下的变电所和配电线路工程,初步设计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三)新建装机容量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下的电站工程在市辖城区外的,初步设计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增本条第二款“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下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权限,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中“必须经地方水电管理机构批准,确保地方水电设施的安全。”修改为“必须经市(州)、县(市)水电管理机构批准,确保地方水电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中“由县级以上地方水电管理机构或该地方水电站的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电管理机构的,由水电管理机构决定和执行。”
十、将《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中“采用循环方式运行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顺序载客发车。”修改为“采用循环方式运行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班次和发车时间,按顺序载客发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