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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如下:

  一、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和任命前,一般应当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提请任命。”删除。

  二、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将《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2000年达到按行政区域人口不低于年人均010元的水平。”修改为“2015年达到按行政区域人口不低于年人均045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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