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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和处理程序》修订案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3日)废止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期交监查字[2010]265号)


各会员单位: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遏制过度交易,打击期货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业务细则规定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遏制过度交易,打击期货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对相关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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