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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和处理程序》修订案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3日)废止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上期交监查字[2010]266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遏制过度交易,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就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处理标准

  1、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1)客户单日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构成“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构成“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视作大额报撤单。

  2、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如客户两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将于次日闭市前约见该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要求会员及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会员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如客户两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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