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
南宁市从业人员劳动工资档案委托代管暂行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废止理由:已不适应发展要求,其中主要内容与现实工作已不相适应。
二、《
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