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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从业人员劳动工资档案委托代管暂行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废止理由:已不适应发展要求,其中主要内容与现实工作已不相适应。

  二、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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