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包括预拌沥青混凝土”。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凡使用沥青混凝土的市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内道路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沥青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