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中“西安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物价”修改为“价格”。
2.第五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快捷货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3.删除第十条第五项,并将第三项修改为“不得从事客运经营,不得拒载和绕道行驶”。
三十九、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1998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1.删除第五条。
2.第六条修改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第十二条修改为:“租赁经营人应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定期报送营运情况统计报表”。
4.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
四十、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2001年6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删除第十七条第三项中“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第十八条中“市容、物价”修改为“市容园林、价格”。
四十一、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7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2.第十条第三项中“四自一包”修改为“三包”。
3.删除第十条第五项中“取缔”。
4.删除第十四条。
5.第十八条第二款中“《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修改为“《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四十二、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1998年1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四条第一款中“统计、物价、劳动保障、审计、人事等部门”修改为“统计、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
2.第五条第二款中“物价”修改为“价格”。
3.第十条中“劳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第十一条中“房产、公用”修改为:“房屋、水务”。
四十三、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2005年1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规定”。
2.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
3.第四条中“城市管理部门”修改为“城管执法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修改为“开发区管委会城管执法机构”。
4.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举报并现场抓获乱张贴、乱涂写行为人的,由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5.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城市管理部门”修改为“城管执法部门”。
6.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能在24小时之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可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50元罚款”。
7.第十四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四、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市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