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
2.办法中“《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均修改为“《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3.删除第九条中“暂行”,并将“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八、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1.第五条修改为:“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2.办法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十九、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2007年2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1.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2.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中“园林”修改为“市容园林”。
三十、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办法”。
2.第十三条改为:“凡驻城郊六区(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的市属以上各类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类用人单位在两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均在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后,按照属地原则,到各区县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涉外企业到涉外分局办理缴费登记”。
3.办法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十一、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规定(1993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中“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三十二、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6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办法”。
2.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市容环卫”修改为“市容园林”。
3.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居民应按户每月向区或街市容园林部门交纳袋装垃圾费,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批准。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按市区收费标准的50%执行”。
4.第十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或个人从事生活垃圾袋装收集、清运等经营活动。但必须经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审批。”
5.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所有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也可向市容园林或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6.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修改为“城管执法部门”,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三、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三条中“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2.第六条修改为:“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选址,应当布局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专业规划的要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一类道路沿线和大型广场周边不允许设置洗车场(站)”。
3.第七条中“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4.第十五条中“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容园林或城管执法部门”。
5.删除第十九条中“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
6.删除第二十条中“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7.删除第二十二条中“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