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三十二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八、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2.第十一条中“物价管理部门”修改为“价格管理部门”。
3.第十四条中“《西安市文物商品检查证》”修改为“有效的执法证件”。
九、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2000年12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第四条中“劳动、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十、西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8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第三条第二款中“园林”、“商贸”修改为“市容园林”、“商务”,并增加“城管执法”。
2.第十二条中“由市政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修改为“由有关部门依职责处理”。
十一、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1986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四条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节能工作。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能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工作,并接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工作”。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三千吨以上的单位为市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三千吨以下的单位为区、县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按照国家和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3.第二十八条中“市经委”修改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西安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2009年3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第十三条中“商贸”修改为“商务”。
十三、关于在对外公务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4年4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删除第十四条。
十四、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9年4月1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西安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标题修改为:“西安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十六、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的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